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生产经营者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种植酿酒葡萄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酿酒葡萄生产经营者长期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