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生产经营者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种植酿酒葡萄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酿酒葡萄生产经营者长期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