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对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有关案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