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组织和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倡议、通知、纪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分割商品市场;

(三)拒绝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

为促进进出口贸易,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行为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