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有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滥用行政权力,干涉经营者正当合法的经营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被指定的经营者不得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