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