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