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