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