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