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