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适合调解的,依法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审理。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起诉人同意诉前化解的,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做好诉前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化解或者诉前化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