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对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