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鼓励亲属、邻里、同事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