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各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