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化解纠纷组织,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培训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化解纠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