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电力设施弃用或者报废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