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维护工作,在易引发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周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