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煤电、气电、水电等电源类型与新能源发电协同运营,有序发展多能互补项目;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储能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参与电网调峰、调压和调频,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

鼓励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调峰上网能力。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消纳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