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电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