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五)监督管理渔业船舶;

(六)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组织渔业水域救助;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