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