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捕捞大鲵、秦岭细鳞鲑、川陕哲罗鲑、水獭、金钱龟、小鲵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因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