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使用渔业船舶捕捞的,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和检验手续。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二十日之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捕捞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捕捞的水域范围、种类、期限以及限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