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因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需要凿井的,凿井完成后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