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