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或者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