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发展推进机制,设立民族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种质资源保护、珍贵文献保护及民族医药陈列馆建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