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和备案。项目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