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集中连片、设施配套、节水高效、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