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预防第五十三条有效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时,对燃气经营者使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燃气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储存、使用、经营燃气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