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条有效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其就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