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其就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