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组成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妇女发展纲要规定,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