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