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探索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