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实施专业化、精准化招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优化企业生存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