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