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八十三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标准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