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