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省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