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水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生态补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做好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等重点区域和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