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