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隐匿价格资料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