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第二十八条有效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