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第十一条有效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