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中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标准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物价部门的定价或市场同种商品的价格作出认定。本条例所称滥收费用,是指经营者超出商品价款以外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