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