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