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