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