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